2009年4月21日 星期二

責任避風港(ISPs're Evading Responsibilities)

今天在新聞上看見某個法案《著作權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ISP業者之民事免責事由)》經立法院三讀通過,只要是跟政治有可能沾上邊的一切,我幾乎都是冷處理居多,這個草案跟網路使用有關,我就大略的去看了一下,一直在腦海中揮之不去的就是這五個大字 ─「責任避風港」。

在闡述個人意見之前,我先聲明,因為法案法條法律相關的細節,我沒有把握能夠理解的多麼透徹,僅就一個網路使用者的觀感來看這件事(或許還有一些其它的觀感),如有誤解的部份還請留言告知,但請勿挑起爭端,謝謝。(此處留言有審核機制)

看到了這個消息,讓我想起先前在ZDNet上看見的新聞《瑞典反盜版法引發政治爭議》,感覺之間總有些什麼連繫存在,雖然最後瑞典法庭有了判決(判:檔案共享網站Pirate Bay觸犯著作權法)但是最讓我不能理解的是,那使用者是否有什麼「避風港」可以躲?是消基會?還是什麼法條(案)?


或許,這一類法案的最初用意良善,但是在實際的施行上,就真能如內文所述?也讓我想起了先前因「缺乏行政罰」被駁回未通過的《濫發商業電子郵件管理條例》好像也是一樣的狀況,那這次又是怎麼一回事呢?讓ISP業者取得了避風港,難道就能夠抑制問題惡化?或是損害使用者的權益?

就算在法案內它提供了三次警告的緩衝期(三次警告後,ISP業者即會對該使用者終止全部或部分之服務),但是他所發送了三封警告信(電子實體?)是否真的能夠如期告知該IP的使用者?

如果是採用電子郵件通知,又有多少使用者有再收ISP業者所提供的信箱(另外申請、開通),這封警告信得花多久的時間,才會到使用者手中?這樣子的時間能夠被接受嗎?或者是ISP業者能夠主動切斷此IP使用者的網路?

其實,以HINET的租用合約(短短的68條,而已...)來說,原則上早已把所有的問題都推得相當徹底,甚至不需什麼警告信三次,就能夠施行管理的必要措施,現在還需要這法案來再次確立三方的權責跟相關規定?或是,可以藉此讓著作權人能夠有其它更多的管道來保護自身權益。(這一點我本身認同,更多的是第三方代理的機構吧?)

我更想要說的一件事,就是使用者其實更弱勢

對於皆為民營的ISP業者來說,我們的權利是否能夠得到對等的保障呢?暫先不論與它國的網路價格,光是在保證頻寬縮集比這兩件事來說,又有那個單位曾跳出來為使用者說過些什麼?

還是我們所使用的網路是免費的?竟然我們也是一樣有付費使用(不同頻寬有不同價位),那為什麼我們不能夠使用多少頻寬繳多少錢?

而不是變相保障2M的下載速率(無論你是辦多少速率都一樣),或許你能夠因速度無法到達,而要求降速,但就是無法跟手機一樣用多少繳多少。(牽涉到建築物的內部線路好壞)

除此之外,P2P使用上的侵權,是著作權人本身向ISP業者提出申請,那使用者如果是被置入木馬程式或是其它原因,非使用者自身能力足以舉證自保時,就喪失了付費使用網路的權利?(這一點本身就有灰色地帶)

以現在廣大使用者對於網路自由的認知,想要不觸犯「網路空間任意上載、轉貼、於網路拍賣盜版品或利用P2P軟體非法傳輸未經授權之影片、音樂或文章」,真的是相當困難的一件事,不信的話你大可以去各大平台隨便搜尋,都能找到為數不少的內容。

還記得前些時候,造成很多論壇業者避走海外的一項規定:「平台業者也需肩負內容合法性的責任(大概的意思)」,那ISP業者可以有避風港,當初避走海外的平台業者是否能夠也取得特赦令呢?或許有法可管是件不錯的事,但是「此一時、彼一時」的做法似乎讓人難以捉摸,再者,使用者權益又該放在什麼地方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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