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DA = Non-Disclosure Agreement
其實,這部份對於員工的影響可大可小,端視你所牽涉的技術,以及對公司的實際營運上的影響而有所不同,其實在資訊業界是最近很熱門的話題。
因為,經常有被挖角或是跳槽的人,會受限於這些合約而心生恐懼(資訊業是跳槽跟挖角最盛行的產業),如果曾經簽過類似的條約時,請先看請楚內容(雖然不合理的內容,原則上即失效,但是訴訟的程序就夠你累的),因為筆者在先前的工作經驗中,也曾簽過類似的文件,所以對於這方面還是要謹慎一點才好,雖然我已經跳脫原領域(那合約對我已失效),如果一個新進人員,公司要求你簽署類似文件時,你是該簽還是不該簽?(陷入簽賣身契或沒飯吃的兩難局面)
首先,我要先說明一件事,我並不是學習法律相關的人,所以有關法律條文的釋義,我並沒有辦法,這裡也不會針對這部份做太多的描述,只是提出一些觀點讓大家思索一下,自己是否也掉入這文字的陷阱中。
因為,我原先的工作與eLearn有關,雖然我在此引用的例子與數位學習有關,但是延伸到各領域也不成問題才是(除非跟公司有其它的合約)。
實例來源為數位學習科學園區(僅引用關鍵內容)
Q:數位學習公司與員工的僱用契約中,經常約定員工有「競業禁止」的義務,「競業禁止」的契約條款有效嗎?
A:「競業禁止」是當事人雙方所約定的一項契約條款,實務上使用的目的,是為了防止離職員工利用所知悉之公司機密,與公司從事市場競爭之行為,依據契約自由的原則,只要不違反法律的強制或禁止規定,亦不違反公共秩序與善良風俗者,任何契約條款皆會被法院認定為有效。...略
但是,因為「競業禁止」的契約條款,將會限制離職員工在憲法上所保障的「工作權」,因此我國訴訟實務上,要求「競業禁止」條款對於離職員工求職的限制,不得超過合理的範圍,也就是「競業禁止」條款必須符合「合理性」之要求,才會被法院認定為有效。
合理性之說明請參照原文連結。
其實有去看一下合理性的內容,你就會發現,就算簽定合約後也不代表你失去了合理的工作權利,反觀,前些日子某些大公司CEO挖角的風波,雖然會聽見原公司以同業競爭條款來提出警告,但是,有誰事後真的受到該合約的影響呢?(這就是企業的互動模式!)
對於小員工來說,是不是也能夠如法泡製呢?
其實並不然,因為合法工作權,經常是用在公司不能無故開除你。但就筆者所知,在某些特定產業間,卻有著類似的不成文規定(怕人材以同樣模式外流),除非跳脫原領域,否則你可能會面臨帶著滿身技術,卻無處可用的窘境(另類的職場文化?)
當然,你有得天獨厚的技術,或許某些大公司會願意成為你的保護傘而收留,但是能遇到類似工作條件的機會能有多少呢?(有機個像Google的大公司呀!)
像我本身來說,對於要簽定這些合約時我都會非常謹慎,避免之後的工作權受到擠壓,況且工作權或許可以得到保護,但是「錄用權」可是由各公司自由心證的吧!(看過實例被迫要去往別的領域發展)
使用者保密的限制其實很多,愈是接近公司營運核心的人,涉獵的部份愈多,公司對於那些員工的限制也愈多(只是薪水不一定成正比!哈...),但是,對於我們這些資訊人來說,有很多時候真的很難切割出是自身能力還是屬於公司的營業秘密。
舉例來說:某些網路應用技術,真的是獨斷的嗎?(好像是看誰先提出專利的證明誰贏!),甚至某些開放技術,只是應用、整合的方式各家廠商有所不同之外,那些位居核心研發人員的技術,究竟定位為何呢?(下次來問看看那些在高科技研發部門的同學好了!)
其實,我這篇文章的主要用意,不是挑戰公司主導權,只是要告訴每個簽署的人,自己能夠擁有什麼樣的權利及應盡義務,反過來說,如果公司對這樣子重要的核心人物能夠給予適當的環境及條件,應該也可以有效地避免被挖角及跳槽的事發生吧!(不過...資訊業界似乎很難避免,因為...大者恆大在這領域已經是既定的事實了)
所以,下次在進新公司時,如果看見類似的文件時,最好三思、詳讀再畫押吧!不然惹得一身腥,就算是下間公司想用你,都還得看上一間公司的面子(最好是你的生活費也能等這麼久...),我想,這種情事在台灣各大科技園區裡,早已見怪不怪了吧!
其實主要可怕的還是競業禁止這個東西吧
回覆刪除(我是第一次聽到XD)
因為員工保密條款的內容
其實並不會有像你寫的這些東西
就我知道員工保密條款裡
主要是禁止在工作中接觸到的資料還有開發的程式散佈到外面去
然後在一般需要個人資料(客戶)的公司裡
像是保險業,金融業,電信業
員工保密條款裡面主要要保護的是什麼應該就很清楚了
(客戶資料是最重要的)
所以會利用到另一個法規去保護和檢測內部人員及客戶
而你所說的技術面的東西
可能就是靠競業禁止這個保護企業吧
但是基本上(以下個人感覺)
純粹技術面的東西
硬體上就是一堆的線和元件
軟體就一堆看不懂得程式碼
這些東西到處都有得抄有得找
你要拿這種技術面來綁有點困難吧
所以這個主要是要保護公司內部特有的技術吧
(不過這個其實用員工保密條款就能綁住了)
就算人員被挖角走
你要用到這東西還是要經過授權才能使用
不然特殊的東西一被使用還是很容易會被發現的
所以要切割出是自身能力還是屬於公司的營業秘密
寫出來就是公司的
沒寫出來就是自己的
應該...可以這麼說吧?
(純指技術面,不是流程或是其他東西,除非那個技術面有被申請走專利)
其實,這兩個東西,一般人應該是不用擔心這個的(因為小公司用不到)
回覆刪除但是,如果你真的看到過這些東西的人,代表你有一定的能力,或是你位於特別的階層,不過兩種東西也時常會綁在一起。
如果你是屬於新興科技業(網路相關產業),因為投入的對象很特定,而且圈子也不大(聽過的公司就那麼幾間),這種條款就會跑出來。
至於技術層面的東西能否被限定成特一對象所擁有,其實在有規模的公司裡可能會看的見一個產品的流程紀錄。
但是,有更多創新公司是沒有這部份的流程。例:A在B公司進行研發產品甲(主導人)、跳槽至c公司後把產品甲轉型成乙,同時去得到相關專利。(這時甲產品因主導人離開,在重新摸索時,代表產品甲的壽命就此結束)
而有寫出來的才算公司嗎?這一點其實就跟投稿一樣,就是做出來的所有軟硬體產品都歸公司所有。(有時候你自己發展出來的特定技術也被囊括進去唷!以公司名...去申請專利,國外應該比較常見!因為公司會說「這是我們提供環境給你」)
不然,就是要夠低調的保護自己,否則一簽下去,往往比賣身契還...(有部電影詮釋的不錯「記憶裂痕」也算從這部份出發吧!^^")
這個其實有一定的爭議性
回覆刪除不過重點在最後你寫的「這是我們提供環境給你」
所以基本上不在那個環境上做出來的
並不屬於那家公司所有
(感覺寫到後面快變詭辯了,不過這種文字遊戲感覺就是這樣)
(不過也因這樣才會有一堆專利的官司出現)
不然員工在下班回家之後隨手寫一個OS出來賣
也能算原公司所有嗎?
只要不是使用到公司資源應該就不能算是公司所有的
不然我們看看windows
那到底要算是IBM還是微軟的?
是微軟開發
但是同時IBM和微軟合作開發OS/2
兩個都是作業系統
雖然最後OS/2開發被終止
因為windows先被開發出來賣
(還是就因為這樣才會有這種競業禁止的東西出來,果然千錯萬錯都是微軟的錯XD)
寫完上面再去翻你給的網頁裡競業禁止的定義
主要還是用在同業上才會發生這種問題
就像你寫的似乎轉行應該就比較不會有這種問題了
debug真用功...^^"回的文快比我寫的原文多了!(題外話!我喜歡有人討論)
回覆刪除其實像你所說的也沒錯,我只是著眼於同業間的問題,因為在這些合約能夠執行的同時,主要就是相同性質的人才會發生。
至於你說的那種因為工作環境中會接觸到個人資料保護的部份,那種我也簽過(金融業應該每個人都要簽吧!?)
不過對於自身的規範不大(主要是不要跟第三人多說話...>_<|||)
很多時候真的只是看誰動作快!時效性的重要(快、慢各有好處),在科技業總是如此。
無論如何,其實我這篇文章的主要用意就是!告訴各位在這圈子打滾的人,除了用盡心思研發之外,最好多瞭解一點能夠保護自己的條件(法律只保護會使用它的人...這句話是鐵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