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ag:blogger.com,1999:blog-29725358217448773.post8962757244736426630..comments2023-06-12T15:55:03.743+08:00Comments on InDeepNight的IT部落格: 員工保密條款的限制(Limits on NDA)Unknownnoreply@blogger.comBlogger4125tag:blogger.com,1999:blog-29725358217448773.post-67155138653555769592007-11-20T16:06:00.000+08:002007-11-20T16:06:00.000+08:00debug真用功...^^"回的文快比我寫的原文多了!(題外話!我喜歡有人討論)其實像你所說的也沒錯...debug真用功...^^"回的文快比我寫的原文多了!(題外話!我喜歡有人討論)<BR/><BR/>其實像你所說的也沒錯,我只是著眼於同業間的問題,因為在這些合約能夠執行的同時,主要就是相同性質的人才會發生。<BR/><BR/>至於你說的那種因為工作環境中會接觸到個人資料保護的部份,那種我也簽過(金融業應該每個人都要簽吧!?)<BR/><BR/>不過對於自身的規範不大(主要是不要跟第三人多說話...>_<|||)<BR/><BR/>很多時候真的只是看誰動作快!時效性的重要(快、慢各有好處),在科技業總是如此。<BR/><BR/>無論如何,其實我這篇文章的主要用意就是!告訴各位在這圈子打滾的人,除了用盡心思研發之外,最好多瞭解一點能夠保護自己的條件(法律只保護會使用它的人...這句話是鐵律)InDeepNighthttps://www.blogger.com/profile/01092644384261998955noreply@blogger.comtag:blogger.com,1999:blog-29725358217448773.post-82275568087039318542007-11-20T14:59:00.000+08:002007-11-20T14:59:00.000+08:00這個其實有一定的爭議性不過重點在最後你寫的「這是我們提供環境給你」所以基本上不在那個環境上做出來的並...這個其實有一定的爭議性<BR/>不過重點在最後你寫的「這是我們提供環境給你」<BR/>所以基本上不在那個環境上做出來的<BR/>並不屬於那家公司所有<BR/>(感覺寫到後面快變詭辯了,不過這種文字遊戲感覺就是這樣)<BR/>(不過也因這樣才會有一堆專利的官司出現)<BR/>不然員工在下班回家之後隨手寫一個OS出來賣<BR/>也能算原公司所有嗎?<BR/>只要不是使用到公司資源應該就不能算是公司所有的<BR/>不然我們看看windows<BR/>那到底要算是IBM還是微軟的?<BR/>是微軟開發<BR/>但是同時IBM和微軟合作開發OS/2<BR/>兩個都是作業系統<BR/>雖然最後OS/2開發被終止<BR/>因為windows先被開發出來賣<BR/>(還是就因為這樣才會有這種競業禁止的東西出來,果然千錯萬錯都是微軟的錯XD)<BR/><BR/>寫完上面再去翻你給的網頁裡競業禁止的定義<BR/>主要還是用在同業上才會發生這種問題<BR/>就像你寫的似乎轉行應該就比較不會有這種問題了debughttps://www.blogger.com/profile/05956006348657066068noreply@blogger.comtag:blogger.com,1999:blog-29725358217448773.post-31817851872629861062007-11-20T13:21:00.000+08:002007-11-20T13:21:00.000+08:00其實,這兩個東西,一般人應該是不用擔心這個的(因為小公司用不到)但是,如果你真的看到過這些東西的人,...其實,這兩個東西,一般人應該是不用擔心這個的(因為小公司用不到)<BR/><BR/>但是,如果你真的看到過這些東西的人,代表你有一定的能力,或是你位於特別的階層,不過兩種東西也時常會綁在一起。<BR/><BR/>如果你是屬於新興科技業(網路相關產業),因為投入的對象很特定,而且圈子也不大(聽過的公司就那麼幾間),這種條款就會跑出來。<BR/><BR/>至於技術層面的東西能否被限定成特一對象所擁有,其實在有規模的公司裡可能會看的見一個產品的流程紀錄。<BR/><BR/>但是,有更多創新公司是沒有這部份的流程。例:A在B公司進行研發產品甲(主導人)、跳槽至c公司後把產品甲轉型成乙,同時去得到相關專利。(這時甲產品因主導人離開,在重新摸索時,代表產品甲的壽命就此結束)<BR/><BR/>而有寫出來的才算公司嗎?這一點其實就跟投稿一樣,就是做出來的所有軟硬體產品都歸公司所有。(有時候你自己發展出來的特定技術也被囊括進去唷!以公司名...去申請專利,國外應該比較常見!因為公司會說「這是我們提供環境給你」)<BR/><BR/>不然,就是要夠低調的保護自己,否則一簽下去,往往比賣身契還...(有部電影詮釋的不錯「記憶裂痕」也算從這部份出發吧!^^")InDeepNighthttps://www.blogger.com/profile/01092644384261998955noreply@blogger.comtag:blogger.com,1999:blog-29725358217448773.post-17186473158309099262007-11-20T12:12:00.000+08:002007-11-20T12:12:00.000+08:00其實主要可怕的還是競業禁止這個東西吧(我是第一次聽到XD)因為員工保密條款的內容其實並不會有像你寫的...其實主要可怕的還是競業禁止這個東西吧<BR/>(我是第一次聽到XD)<BR/>因為員工保密條款的內容<BR/>其實並不會有像你寫的這些東西<BR/>就我知道員工保密條款裡<BR/>主要是禁止在工作中接觸到的資料還有開發的程式散佈到外面去<BR/>然後在一般需要個人資料(客戶)的公司裡<BR/>像是保險業,金融業,電信業<BR/>員工保密條款裡面主要要保護的是什麼應該就很清楚了<BR/>(客戶資料是最重要的)<BR/>所以會利用到另一個法規去保護和檢測內部人員及客戶<BR/><BR/>而你所說的技術面的東西<BR/>可能就是靠競業禁止這個保護企業吧<BR/>但是基本上(以下個人感覺)<BR/>純粹技術面的東西<BR/>硬體上就是一堆的線和元件<BR/>軟體就一堆看不懂得程式碼<BR/>這些東西到處都有得抄有得找<BR/>你要拿這種技術面來綁有點困難吧<BR/>所以這個主要是要保護公司內部特有的技術吧<BR/>(不過這個其實用員工保密條款就能綁住了)<BR/>就算人員被挖角走<BR/>你要用到這東西還是要經過授權才能使用<BR/>不然特殊的東西一被使用還是很容易會被發現的<BR/><BR/>所以要切割出是自身能力還是屬於公司的營業秘密<BR/>寫出來就是公司的<BR/>沒寫出來就是自己的<BR/>應該...可以這麼說吧?<BR/>(純指技術面,不是流程或是其他東西,除非那個技術面有被申請走專利)debughttps://www.blogger.com/profile/05956006348657066068noreply@blogger.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