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11月20日 星期二

員工保密條款的限制(Limits on NDA)

今天來談點不一樣的,這部份與技術無關,但是大多數的資訊或是技術人員都會遇到的一件事,就是公司會要求簽署「員工保密條款」,甚至是「競業禁止」的合約。

NDA = Non-Disclosure Agreement

其實,這部份對於員工的影響可大可小,端視你所牽涉的技術,以及對公司的實際營運上的影響而有所不同,其實在資訊業界是最近很熱門的話題。

因為,經常有被挖角或是跳槽的人,會受限於這些合約而心生恐懼(資訊業是跳槽跟挖角最盛行的產業),如果曾經簽過類似的條約時,請先看請楚內容(雖然不合理的內容,原則上即失效,但是訴訟的程序就夠你累的),因為筆者在先前的工作經驗中,也曾簽過類似的文件,所以對於這方面還是要謹慎一點才好,雖然我已經跳脫原領域(那合約對我已失效),如果一個新進人員,公司要求你簽署類似文件時,你是該簽還是不該簽?(陷入簽賣身契沒飯吃兩難局面

首先,我要先說明一件事,我並不是學習法律相關的人,所以有關法律條文的釋義,我並沒有辦法,這裡也不會針對這部份做太多的描述,只是提出一些觀點讓大家思索一下,自己是否也掉入這文字的陷阱中。

因為,我原先的工作與eLearn有關,雖然我在此引用的例子與數位學習有關,但是延伸到各領域也不成問題才是(除非跟公司有其它的合約)。

實例來源為數位學習科學園區(僅引用關鍵內容
Q:數位學習公司與員工的僱用契約中,經常約定員工有「競業禁止」的義務,「競業禁止」的契約條款有效嗎?

A:「競業禁止」是當事人雙方所約定的一項契約條款,實務上使用的目的,是為了防止離職員工利用所知悉之公司機密,與公司從事市場競爭之行為,依據契約自由的原則,只要不違反法律的強制或禁止規定,亦不違反公共秩序與善良風俗者,任何契約條款皆會被法院認定為有效。...略

但是,因為「競業禁止」的契約條款,將會限制離職員工在憲法上所保障的「工作權」,因此我國訴訟實務上,要求「競業禁止」條款對於離職員工求職的限制,不得超過合理的範圍,也就是「競業禁止」條款必須符合「合理性」之要求,才會被法院認定為有效。

合理性之說明請參照原文連結


其實有去看一下合理性的內容,你就會發現,就算簽定合約後也不代表你失去了合理的工作權利,反觀,前些日子某些大公司CEO挖角的風波,雖然會聽見原公司以同業競爭條款來提出警告,但是,有誰事後真的受到該合約的影響呢?(這就是企業的互動模式!)

對於小員工來說,是不是也能夠如法泡製呢?

其實並不然,因為合法工作權,經常是用在公司不能無故開除你。但就筆者所知,在某些特定產業間,卻有著類似的不成文規定(怕人材以同樣模式外流),除非跳脫原領域,否則你可能會面臨帶著滿身技術,卻無處可用的窘境(另類的職場文化?)

當然,你有得天獨厚的技術,或許某些大公司會願意成為你的保護傘而收留,但是能遇到類似工作條件的機會能有多少呢?(有機個像Google的大公司呀!)

像我本身來說,對於要簽定這些合約時我都會非常謹慎,避免之後的工作權受到擠壓,況且工作權或許可以得到保護,但是「錄用權」可是由各公司自由心證的吧!(看過實例被迫要去往別的領域發展)

使用者保密的限制其實很多,愈是接近公司營運核心的人,涉獵的部份愈多,公司對於那些員工的限制也愈多(只是薪水不一定成正比!哈...),但是,對於我們這些資訊人來說,有很多時候真的很難切割出是自身能力還是屬於公司的營業秘密

舉例來說:某些網路應用技術,真的是獨斷的嗎?(好像是看誰先提出專利的證明誰贏!),甚至某些開放技術,只是應用、整合的方式各家廠商有所不同之外,那些位居核心研發人員的技術,究竟定位為何呢?(下次來問看看那些在高科技研發部門的同學好了!)

其實,我這篇文章的主要用意,不是挑戰公司主導權,只是要告訴每個簽署的人,自己能夠擁有什麼樣的權利應盡義務,反過來說,如果公司對這樣子重要的核心人物能夠給予適當的環境條件,應該也可以有效地避免被挖角及跳槽的事發生吧!(不過...資訊業界似乎很難避免,因為...大者恆大在這領域已經是既定的事實了)

所以,下次在進新公司時,如果看見類似的文件時,最好三思、詳讀再畫押吧!不然惹得一身腥,就算是下間公司想用你,都還得看上一間公司的面子(最好是你的生活費也能等這麼久...),我想,這種情事在台灣各大科技園區裡,早已見怪不怪了吧!

4 則留言:

  1. 其實主要可怕的還是競業禁止這個東西吧
    (我是第一次聽到XD)
    因為員工保密條款的內容
    其實並不會有像你寫的這些東西
    就我知道員工保密條款裡
    主要是禁止在工作中接觸到的資料還有開發的程式散佈到外面去
    然後在一般需要個人資料(客戶)的公司裡
    像是保險業,金融業,電信業
    員工保密條款裡面主要要保護的是什麼應該就很清楚了
    (客戶資料是最重要的)
    所以會利用到另一個法規去保護和檢測內部人員及客戶

    而你所說的技術面的東西
    可能就是靠競業禁止這個保護企業吧
    但是基本上(以下個人感覺)
    純粹技術面的東西
    硬體上就是一堆的線和元件
    軟體就一堆看不懂得程式碼
    這些東西到處都有得抄有得找
    你要拿這種技術面來綁有點困難吧
    所以這個主要是要保護公司內部特有的技術吧
    (不過這個其實用員工保密條款就能綁住了)
    就算人員被挖角走
    你要用到這東西還是要經過授權才能使用
    不然特殊的東西一被使用還是很容易會被發現的

    所以要切割出是自身能力還是屬於公司的營業秘密
    寫出來就是公司的
    沒寫出來就是自己的
    應該...可以這麼說吧?
    (純指技術面,不是流程或是其他東西,除非那個技術面有被申請走專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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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其實,這兩個東西,一般人應該是不用擔心這個的(因為小公司用不到)

    但是,如果你真的看到過這些東西的人,代表你有一定的能力,或是你位於特別的階層,不過兩種東西也時常會綁在一起。

    如果你是屬於新興科技業(網路相關產業),因為投入的對象很特定,而且圈子也不大(聽過的公司就那麼幾間),這種條款就會跑出來。

    至於技術層面的東西能否被限定成特一對象所擁有,其實在有規模的公司裡可能會看的見一個產品的流程紀錄。

    但是,有更多創新公司是沒有這部份的流程。例:A在B公司進行研發產品甲(主導人)、跳槽至c公司後把產品甲轉型成乙,同時去得到相關專利。(這時甲產品因主導人離開,在重新摸索時,代表產品甲的壽命就此結束)

    而有寫出來的才算公司嗎?這一點其實就跟投稿一樣,就是做出來的所有軟硬體產品都歸公司所有。(有時候你自己發展出來的特定技術也被囊括進去唷!以公司名...去申請專利,國外應該比較常見!因為公司會說「這是我們提供環境給你」)

    不然,就是要夠低調的保護自己,否則一簽下去,往往比賣身契還...(有部電影詮釋的不錯「記憶裂痕」也算從這部份出發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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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這個其實有一定的爭議性
    不過重點在最後你寫的「這是我們提供環境給你」
    所以基本上不在那個環境上做出來的
    並不屬於那家公司所有
    (感覺寫到後面快變詭辯了,不過這種文字遊戲感覺就是這樣)
    (不過也因這樣才會有一堆專利的官司出現)
    不然員工在下班回家之後隨手寫一個OS出來賣
    也能算原公司所有嗎?
    只要不是使用到公司資源應該就不能算是公司所有的
    不然我們看看windows
    那到底要算是IBM還是微軟的?
    是微軟開發
    但是同時IBM和微軟合作開發OS/2
    兩個都是作業系統
    雖然最後OS/2開發被終止
    因為windows先被開發出來賣
    (還是就因為這樣才會有這種競業禁止的東西出來,果然千錯萬錯都是微軟的錯XD)

    寫完上面再去翻你給的網頁裡競業禁止的定義
    主要還是用在同業上才會發生這種問題
    就像你寫的似乎轉行應該就比較不會有這種問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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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debug真用功...^^"回的文快比我寫的原文多了!(題外話!我喜歡有人討論)

    其實像你所說的也沒錯,我只是著眼於同業間的問題,因為在這些合約能夠執行的同時,主要就是相同性質的人才會發生。

    至於你說的那種因為工作環境中會接觸到個人資料保護的部份,那種我也簽過(金融業應該每個人都要簽吧!?)

    不過對於自身的規範不大(主要是不要跟第三人多說話...>_<|||)

    很多時候真的只是看誰動作快!時效性的重要(快、慢各有好處),在科技業總是如此。

    無論如何,其實我這篇文章的主要用意就是!告訴各位在這圈子打滾的人,除了用盡心思研發之外,最好多瞭解一點能夠保護自己的條件(法律只保護會使用它的人...這句話是鐵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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